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违法用地该收手了!

  • 来源:搜土地网
  • 发布时间:2024-3-4 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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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专节对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中提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和耕地非法取土”。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对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提出要求,可见中央层面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和重视。此前,2023年11月22日自然资源部就已公开通报1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在这些典型案例中,19名当事人依法受到刑事处罚。这次通报释放了一个非常明确的信号,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将成为常态,是下步土地执法的重点。这次中央一号文件专门提出要求,也说明下一步将有更加严厉、更加具体的制度措施,对占用破坏耕地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那么,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怎么定罪量刑?、

一、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犯罪构成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其他林地达到十亩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3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1)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2)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3)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4)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5)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三、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来源:自然资源法律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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